长春高新: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12 19:05:49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05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经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1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2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3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4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5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的任免由过半数的监事表决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及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可视需要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责和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做工作报告;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监事会的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监事出席监事会
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如异于监事所在地)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事会的举行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10日和3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由被通知人予以确认。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和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取会议形式,监事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一同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公司2/3以上监事表决赞成通过。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
宣布表决结果。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 “低
于”、“多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监事会规定的细化和补充。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