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2 17:43:3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立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立科技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钱学深
联系电话 0571-87671531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65.SZ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政杰
实际控制人 吴政杰、刘翠容
董事会秘书 王佳佳
联系电话 0576-855011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9 月 1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长城证券作为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 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 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6、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2024 年 12 月 17 日,保荐代表人郑益甫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公司持
1、保荐代表人变
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长城证券委派钱学深担任公司
更及其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2、持续督导期内
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
对保荐机构或其 不适用
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更的议案》、《关于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方式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和自有资
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拟对 “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改由全资子公司临海本立在拟新购
置的地块上实施,其他建设内容均不变;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 “基于一氧化碳
羰基化反应技术平台的 N,N-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扩产及 DDTA、 EETA 建设项目”
的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由原计划在新车间扩建年产 3,000 吨 N,N-
二甲氨基丙烯酸乙酯(以下简称“801 产品”)、建设年产 1,000 吨 DDTA 和 1,000
吨 EETA 生产线,调整为在新车间新建年产 8,000 吨 801 产品自动连续化生产线,
以及在公司现有合计年产 5,000 吨 801 产品的两条老生产线上进行技改形成年产
1,000 吨 DDTA 和 1,000 吨 EETA 的生产线,投资总额拟由原 14,343.96 万元调整
为 15,433.48 万元,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变;剩余超募资金 14,716.19 万元及
其孳生的利息将用于购买约 214 亩土地使用权及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独立董事
对上述三个议案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
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进行了公告。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面提及的后两个议案。
(2)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基于四氯化碳傅克反应技术平台的 2,4-二氯-5-氟苯甲酰氯扩产及 TBBC、TMBC 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和投资总额调整,由原计划“在新车间新建一条 3000 吨 2,4-
二氯-5-氟苯甲酰氯(以下简称 1201 产品)生产线、建设年产 800 吨 TBBC 和 1600
吨 TMBC 生产线”,调整为“在原 1201 产品老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改造,扩产新增
3000 吨 1201 产品产能,完成后形成年产 8203 吨的 1201 产品连续流生产线,以
及在新车间新建 500 吨诺氟沙星和 500 吨尿嘧啶生产线”,原投资总额相应由14,512.21 万元调整为 16,369.38 万元,新增投资金额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
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
(3)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调整投资总额的议案》,针对“N,N-二甲氨基丙烯酸
乙酯技改扩产及 DDTA 新建项目”,公司放弃拟在新车间新建年产 8,000 吨 801 产
品自动连续化生产线计划,拟在原 801 产品老生产线上进行技术改造,届时新增年
产 3,000 吨产能,最终形成年产 8,000 吨的 801 产品产能,拟终止上 EETA 产能,
改为将 DDTA 产能扩充至 2,000 吨,合计总产能保持不变;针对 2,4-二氯-5-氟苯甲
酰氯技改扩产及诺氟沙星、尿嘧啶新建项目,决定调整诺氟沙星的建设产能,拟由原来新建年产 500 吨诺氟沙星改为新建年产 1,000 吨诺氟沙星,其他建设内容不变。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
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进行了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调整投资总额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