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21:05:45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是否出现未通过议案:是。
未通过的议案名称为:《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9 日(星期五)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 6 号物资置地大厦 9
楼 06-08 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晓群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6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82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779%;
2、出席现场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8,827,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77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4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5%;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吴鹏因个人原因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87%;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弃权 135,3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948%;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23%;弃权 14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29%。
2、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3%;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弃权 135,36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97%;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23%;弃权 1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9%。
3、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33%;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2%;弃权 135,36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97%;反对 91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123%;弃权 14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79%。
4、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76%;反对 9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5%;弃权 135,35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812%;反对 96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701%;弃权 1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76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55%;反对 9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3%;弃权 1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09%;反对 9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929%;弃权 14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62%。
6、审议未通过《关于 2025 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的 1.8125%;反对 136,16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
的 98.0856%;弃权 1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的 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701%;反对 94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037%;弃权 1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3%。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7、审议未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3%;反对 9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弃权 135,36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477%;反对 93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760%;弃权 1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3%。
8、审议未通过《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的 1.7339%;反对 136,26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
的 98.1563%;弃权 1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数的 0.1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379%;反对 1,04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304%;弃权 15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17%。
该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薛白洋律师及吴权道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