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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重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09 19:38:3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和自律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
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六)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的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的敏感事
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
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
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一节 主要内容和总体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可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情况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0411-86852187
和 0411-86852802 ) 、 传 真 ( 0411-86852222 ) 和 电 子 邮 箱
(dlzg002204@dhidcw.com)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的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根据情况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
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选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文字、视频、语音等形式。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机构调研或新闻媒体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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