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8:44: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承接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9 日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承接原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国威、夏晓辉
(三)现场检查人员
王国威、全俊燊、林兆伟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5 年 4 月 2 日、2025 年 4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
阅会计师出具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 IPO 募投项目“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
使用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主要是根据市场形势和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审慎进行研发设备的采购,研发实验室的装修和研发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的进度有所
延后。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同意调整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的内部结构,并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 2025 年 7 月。
此外,一方面受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调整、建设地块内高压线迁移以及通讯电线杆、道路规整、排污管道等市政工程施工的影响,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土建工程施工环节实施进展较为缓慢;另一方面,考虑近年来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环境、下游需求情况与制定项目投资计划时的预期相比存在一定差异;该等因素导致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整体实施进度较原定计划有所延后。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长至 2026 年 5 月。针对上述事项,保荐人将敦促公司合理安排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以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年审会计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审会计师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出现业绩下滑及亏损情形,具体如下:
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48,213.59 万元,同比下降 50.30%,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4,413.24 万元,同比减少 85,611.71 万元,同比下降 455.3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4,186.15万元,同比减少 84,716.53 万元,同比下降 435.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 2024 年度大幅亏损。
受动力锂电下游市场产能过剩影响,公司部分客户缩减或取消设备投资计划,同时行业竞争加剧进一步压缩公司锂电设备订单的毛利率空间。尽管公司通过控
本降费减少期间费用总额,但受营业收入下滑影响,公司期间费用率仍处于较高水平,叠加银行借款及票据贴现规模扩大带来的财务费用增长,进一步加重经营负担。此外,下游锂电行业下行周期内部分项目验收周期拉长,导致公司在客户现场的人力成本投入增加;下游客户面临阶段性经营困难导致现金流相对紧张,回款周期延长,促使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
前述多重因素叠加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承压。未来,若公司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上述不利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进一步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公司已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二节 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中披露了业
绩下滑情况,并在“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提示了“(二)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风险。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针对 IPO 及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原计划预期事项,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注意合理安排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以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针对业绩下滑及大额亏损事项,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改善经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并依据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则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和全年业绩实现情况,重视经营业绩变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变化,及时、充分揭示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经营业绩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 年度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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