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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7:28:3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证通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5-038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62 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3 号(对前述两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编制2023年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香河县九圣寺项目中香河孝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回款的真实来源情况及该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导致公司2023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对外财务资助情况
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公司向湖南博创高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6月26日、7月16日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3年,公司与深圳市永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晟)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0年7月至2024年7月,公司向永泰晟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直至2024年6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个别工程业务收入确认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个别工程业务收入确认早于合同签署及工程结算日,公司收入核算内部控制不完善,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个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公司在编制2022年半年报时,对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计算错误,且未充分考虑客户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承兑事项对其信用的影响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
经查,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2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傅德亮、彭雪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曾胜强、程峰武、傅德亮、彭雪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涉问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深刻吸取教训,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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