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6:39:4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向创业板转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伊术通、蒋益飞
联系电话 010-5683958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321
注册资本(元) 186,435,000
注册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 213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合肥市新站区大禹路 69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照忠
实际控制人 王照忠
联系人 潘大圣
联系电话 0551-643696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创业板转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及板块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
(注:华泰联合证券自 2023 年 4 月承接翰博高新向创业板转板
上市持续督导工作,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4 月
13 日、2025 年 4 月 15 日—4 月 1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
(2)现场检查和培训 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
情况 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7 日、2024 年 12 月 25 日
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每年度 1 次
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及执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的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督导并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他人提供担保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等事项。
项目 工作内容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
(4)督导公司建立募 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发行人 2020 年 7 月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金专户情况 募集资金净额为 44,118.40 万元,经部分项目变更后,最终投资
于“重庆翰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背光模组项目”、“重庆翰博显示
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背光源智能制造及相
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44,761.77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余额为 0.00 元并完成销户(上述数据均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
(5)列席公司董事会 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
和股东大会情况 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
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
行人按规定召开。
1、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翰
博高新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
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等情形;2022 年度,翰博高新不存在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
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翰博高新在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无异议;
2、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预计 2023 年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翰博高新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6)保荐机构发表独 计划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
立意见情况 关联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3、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证券与衍生
品投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2022 年度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
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4、保荐人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对发行人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翰博高新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项目 工作内容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翰博高新
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5、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对发行人出售安徽鸿岸部分股权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的交易对价等于
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且不低于子公司截至
2022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对应份额,交易定价合理。因此,本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无异议;
6、保荐人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对发行人出售拓维科技股权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出售子公司股权以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京民信(北
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