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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9 16:26:41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华骐环保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 刘依然、杨凯强
联系电话 0551-62207108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29.SZ
注册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40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 号 1 栋华骐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健
董事会秘书 金燕
实际控制人 安徽工业大学
联系人 裴雨佳
联系电话 0555-276318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1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发表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5、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8、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2023 年 3 月,原保荐代表人朱焱武先生因工作安排,不再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负责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由
杨凯强先生接替朱焱武先生担任本项目持续督导工作的保
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
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 无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1、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将募投项目之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的“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由马
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曙光路与电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变更为马
鞍山市经开区明珠路和同心路交叉口西北角,项目预计完
成时间将从募集资金到位后 18 个月调整至取得土地使用
权后 12 个月。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2、最近两年业绩下降问题。(1)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35,056.75 万元,同比下降 18.42%;实现归母净
利润 648.09 万元,同比下降 85.21%;公司业绩下降主要
原因系受政府投资减缓、污水治理行业面临污水处理设施
新建和更新改造业务下降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等不利影响,
公司营收下降、坏账计提造成信用减值损失增加、财务费
用增加以及投资收益下降等。(2)2024 年度,公司实现营
业收入 27,941.52 万元,同比下降 20.30%;实现归母净利
润-4,173.16 万元,较上年同期的 648.09 万元下降
743.92%;公司业绩下降主要原因系受污水治理行业面临污
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业务下降以及公司部分订单交
付延迟等不利影响,公司营收下降所致,此外还受募投项
目和环保孵化园项目建成转固后折旧计提增加、政府补助
减少、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等因素影响。
3、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问题。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智
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该项目 2024 年度投产后的实际效益为
-525.23 万元,预计效益为 1,395.23 万元,实际效益未达
预期,主要受市场供需变化、政府投资减缓、部分订单交
付延迟等因素影响,该项目投产后,订单未达到规划产能,
产能利用率较低,因此效益未达到预期水平。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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