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21:18: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华恒生物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华恒生物于2021
年 4 月 22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华恒生物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保荐代表人 饶毅杰、郭飞腾
联系电话 021-2037 063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39.SH
注册资本 24,972.3997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 197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恒华
控股股东 郭恒华
实际控制人 郭恒华
联系人 樊义
联系电话 0551-6568904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华恒生物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华恒生物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同意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6、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业绩下滑风险
2024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 217,794.08 万元,同比增加 12.37%;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951.89 万元,同比下降 57.80%;2024 年度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相关费用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同时,受市场竞争加剧影响,公司缬氨酸产品市场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整体利润较去年同期减少所致。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所处行业不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风险。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提请公司关注所属行业市场变化以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因素,并将持续跟踪公司经营情况,督促公司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宏观环境风险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多变,俄乌局势持续,个别地区提高对中国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或设置了其他不合理的限制,外部环境不确定因素增大。2024 年 12 月 19
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企业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提出的申请,对原
产于中国的缬氨酸发起反倾销调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披露之日,上述调查未有明确结果。如欧盟委员会对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高于行业其他企业,预计会降低公司缬氨酸产品在欧洲市场竞争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跟踪前述调查的相关进展,并已提请公司关注未来全球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沪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中,上市公司在 2022-2023 年度、2023-2024 年度均获信息披露考评的“A”级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信息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华恒生物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存储、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2 年 1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酵法丙氨酸 5000
吨/年技改扩产项目”和“交替年产 2.5 万吨丙氨酸、缬氨酸项目”已完成结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恒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
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华恒生物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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