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20:05: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东北证券”)系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英搏尔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1.SZ
注册资本 25,232.2708 万元
注册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 6 号 1 栋
办公地址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六路 6 号 1 栋
法定代表人 姜桂宾
董事会秘书 邓柳明
联系电话 0756-6860880
本次发行证券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8 月 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79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币 976,315,782.21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123,740.8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3,192,041.41 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英搏尔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定持续督导期
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主要开展的
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回复。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公司治理情况:如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公司治理制度、“三会”文件是否完备;各项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监高运作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持股份变动情况。
2、内部控制情况:如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履职情况;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情况;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售情况;大额资金往来情况;上述行为是否已经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是否已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情况: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对外信息报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完整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份
变动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情况:如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的各项内部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督导期间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情况;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外担保的披露是否准确、完整;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5、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如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及存放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持续督导期间是否存在变更、延期等情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募集资金情况。
6、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承诺及履行情况: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承诺情况;承诺是否已履行,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变更承诺情况。
7、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如公司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情况;如存在,是否已经落实整改。
8、其他:如公司经营是否存在异常、是否存在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等风险,现金分红执行情况等。
9、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定期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及实施进度
在珠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原材料和设备运输进度、人员安排等影响,设备购置安装等工作进展缓慢,工程施工等未能如期进行,项目预计无法在原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建设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同时,为响应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趋势,进一步提高公司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产品竞争力,为相关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英搏尔自 2022 年 8 月启动相关土地使用
权的购买工作,并于 2023 年初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该地块位于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片区香山路北、金洲四路西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将能够进一步满足公司产业布局及产线升级的需要。
基于上述情况,英搏尔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将珠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片区香山路北、金
洲四路西侧,将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将项
目投资总额调整至 17,013.48 万元,并调整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对此,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合理规范运用募集资金,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实施进度
在珠海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张项目和山东菏泽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产业园项目(二期)实施过程中,受宏观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综合影响,该等项目涉及的原材料供应、人员安排、设备采购、建设工程施工等进度受到制约,导致项目建设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缓。
同时,根据《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记载,珠海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张项目第二阶段需待公司研发中心建筑工程完毕且非生产部门搬迁完毕后方可实施。由于珠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变更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进度,因此,珠海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张项目第二阶段的实施进度需结合珠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安排相应进行延后。
基于上述情况,英搏尔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将珠海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产能扩张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7 月 6 日调整至 2025 年 7 月 6 日,将山东菏泽
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产业园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6
月 20 日调整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
对此,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管理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合理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山东菏泽新能源汽车驱动系统产业园项目(二期)已按期结项。
(三)因 2023 年一季度报告差错更正,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
2023 年 7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英搏尔下发《关于对珠海英搏尔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104 号)。根据监管函记载,
英搏尔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2023 年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显示,公司发现前期编制的 2023 年一季度报告中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差错更正,其中,对 2023 年一季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调增 583.19 万元、492.20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6.57%、38.56%。英搏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对此,英搏尔已经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更正后的《2023 年一季度报告》。
同时,保荐人已经督促公司认真、及时、准确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持续督导期内持续关注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情况。
(四)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4 年 4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张晓平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英搏尔持
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北证券决定委派徐德志接替张晓平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024 年 12 月,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徐德志、朱晨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英
搏尔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确保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北证券决定委派王丹丹、杭立俊接替徐德志、朱晨的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英搏尔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并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开展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各项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保证了本次保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英搏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开展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英搏尔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英搏尔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内部制度,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英搏尔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英搏尔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丹丹 杭立俊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