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8 19:09:33
证券代码:300757 证券简称:罗博特科 公告编号:2025-035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建广广智”)、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园产投”)、南京永鑫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鑫融合”)、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超越摩尔”)、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融宝盈”)、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常州朴铧”)、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能达新兴”)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合计 81.18%的股权;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境外交易对方 ELASTechnologiesInvestmentGmbH(以下简称“ELAS”)持有 ficonTECServiceGmbH(以下简称“FSG”)和 ficonTECAutomationGmbH(以下简称“FAG”)各 6.97%股权,上市公司目前通过苏州斐控晶微技术有限
公司持有斐控泰克 18.82%股权,斐控泰克通过境外 SPV 持有 FSG 和 FAG(FSG
和 FAG 简称“目标公司”)各 93.03%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接持有斐控泰克、FSG 和 FAG 各 100%股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同时,罗博特科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8,4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4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实施事宜。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之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宜已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境内标的资产为斐控泰克 81.18%股权。根据斐控泰克提供的苏
州工业园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5 年 5 月 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20594MA1YXNJDXJ),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境内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罗博特科直接和间接持有斐控泰克 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境外标的资产为 FSG 和 FAG 各 6.97%股权。根据 ficonTEC 提
供的德国商业登记处分别于 2025 年 5 月 5 日、2025 年 5 月 6 日核发的 FSG 股
东名册(HRB202431)、FAG 股东名册(HRB206020),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境外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已经完成,罗博特科直接和间接持有 FSG和 FAG 各 100%股权。
(二)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1、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相关登记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2、上市公司尚需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建广广智、苏园产投、能达新兴、ELAS支付现金对价;
3、上市公司尚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股份发行事宜,并就前述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上市的手续;
4、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就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份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变更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5、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6、上市公司尚需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在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过户具备实施条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备查文件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标的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