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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工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8:50:56

证券简称:天工股份 证券代码:920068
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Tiangong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临港工业区 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五年五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4)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前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承诺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6)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适用),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
(5)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前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6)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承诺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7)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持股 10%以上股东南钢股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
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4)若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董事、高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5)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前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6)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承诺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将严格依法履行本次发行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所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承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自未履行稳定股价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停止对承诺人分发红利(如有),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将严格依法履行本次发行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所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承诺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承诺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②因未能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自未履行稳定股价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停止对承诺人分发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承诺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发行人承诺
(1)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将严格依法履行本次发行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所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2)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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