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燕食品:财务报告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08 18:28:51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文件,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职责安排
第四条 部门职责
1、财务部职责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编制和报送财务 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2)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上报有关财务报表,并进行 综合分析;
3)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2、其他部门的职责
健全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按照内部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包括内部公司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及时上报有关财务信息。
第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报告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告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解释制定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政策首次采用时,由财务部部长拟订采用会计政策的草案,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核,财务部部长根据审核意见修订后,逐级提交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跟踪会计政策变化
财务部部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变动情况,结合公司业务和经营特点研究对公司的适用性,充分与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审计师沟通研究、必要时征询准则制订机构和监管机构的意见后,根据研究沟通结果及时拟订或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的草案。
第十条 变更会计政策
财务部部长起草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拟订或修订草案,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确认后,签发草案至外部审计师以征求意见,由财务部部长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进行详细说明,必要时还需外部审计师对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书面说明。
财务部部长综合征求意见撰写相关会计政策的拟订或修订议案;议案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后,逐级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批批准。
第十一条 判断、确认重要会计估计
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和解释制定公司重要的会计估计。公司采用重要会计估计前,由财务部部长拟订重要会计估计的草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逐级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批批准。
财务部部长在拟订和复核重要会计估计时,若发现重要会计估计与实际状况存在重大差异,且判断该影响长期存在时,及时拟订重要会计估计或变更草案,对重要会计估计的方法、依据、复核测试情况、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必要时还需外部审计师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变更重要会计估计
财务部部长拟订或修订相关会计估计草案,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
确认后,签发草案至外部审计师以征求意见。
财务部部长综合征求意见撰写相关会计估计的拟订或修订议案;议案经财务总监复核确认后,逐级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董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股东会审批批准。
第十三条 其他重大财会事项的初步判断和会计处理
财务部部长于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前,识别、搜集和归纳公司当期发生和续存的重大会计估计与判断等事项,对当期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测算、分析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编制《重大财会事项处理意见的报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重大财会事项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重要会计事项的内容、重要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对本公司财务影响。
除会计政策采用及变更、重要会计估计变更外,公司重大会计事项还应包括财务报告各期内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会计事项。如:股票及债券发行、股权收购及转让、重大代建或代管合同、税收政策变化、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重大变动、股东垫款、政府补助、工程垫款、或有事项、金融衍生工具、持续经营与财务风险等。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四条 结账
每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末,公司财务人员检查相关记账凭证的处 理状态,如相关凭证已经复核确认,则对其进行凭证过账操作。公司财务人员 待当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所有凭证均处理完后,审批当月度(季度、 半年度、年度)所有记账凭证,对涉及结账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经公司财 务总监审批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结账操作。
公司财务人员及财务总监审核重点是: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 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检查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 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检查是否合理确定本期
证调整有据可依。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清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部门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十七条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计划
每年度末,财务部分管副部长依据公司年报披露要求、总体时间安排以及与审计师的初步沟通结果,编制工作计划,经财务部部长审核后,提交财务总监审批后下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执行。
注: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报告及年审时间安排、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及外部审计师审计(阅)范围、人员安排、重要财会事项及初步处理意见、外部审计师工作的评估和续聘工作安排等。
第十八条 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初稿
每年度(季度、半年度)末,财务部分管副部长汇集公司总部财务报表、各子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对应的科目余额表,按权益法计算参股公司投资收益,按相关会计准则要求编制公司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据以编制《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经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最终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 配合、督促外部审计师审计(阅)工作
外部审计师进场审计(阅)后,财务部配合审计(阅)工作,修订完善相关《财务报告(初稿)》;同时,财务部分管副部长通过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了解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外部审计师在约定
的时间内提交初步审计(阅)意见和审计(阅)报告。
第二十条 编制、确定财务报告
外部审计师在审计(阅)外勤结束后,外部审计师对重大财务事项处理发表意见并提出账务或报表调整意见;财务部部长及财务总监研究外部审计师审计意见并决定相关账务或报表调整事项;财务部分管副部长根据上述决定意见执行账务或报表调整事项,并形成《财务报告(终稿)》。
第二十一条 提交审议财务报告
每季度、半年度末,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终稿)》后提交董事会审批;每年度末,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审议《财务报告(终稿)》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批准《财务报告(终稿)》,并形成表决决议记录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财务报告(终稿)》后,正式报送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报告复核
财务部部长复核各子公司提交的相关财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并对复核过程中发现的不明确事项或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公司解释或要求其更正并重新签署报送。
第二十三条 如需对外提供未披露的个别财务报告时,必须有接收单位相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且要求对方保密。如果无法取得接收方的签名或盖章,由财务部相关人员进行备查登记。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财务报表。按规定报送各有关部门的财务报告,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涉及对外公告的财务报告若属此类情况,除重新编报,还应向全体股民公告其错误和更正后的报告。
第五章 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含义及目的:
含义:财务分析是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并依据财务指标,对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剖析和评价的一种业务手段。
目的: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营决策的水平和质量,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财务分析报告
每半年度(年度),财务部部长编制财务分析报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分析、现金流量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发展能力分析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拟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