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易信息: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08 17:42:1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卓易信息 技份有公司
2025 年 制性 激励 划( 案)
法律意
上海市东大名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编:200080
Floor23,SinarMasPlaza,No.501,EastDaMingRoad,Shanghai200080,P.R.China
电(Tel):86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Fax):862155989898
目录
义 ...... 1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划的主体格 ...... 4
二、本激励划的内容 ...... 6
三、本激励划履行的程序 ......11
四、本股权激励对的确定 ...... 12
五、本激励划的信息披义务 ...... 14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提供务助 ...... 15
七、本激励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5
八、关联董事回表决 ...... 16
九、结 性意见 ...... 16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文义另有所指,下列 具有下属涵义:
卓易信息/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公司 2025 年制性股票
本激励划 指
激励划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 指 有公司 2025 年制性股票激励划(草案)的法
律意见》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公司 2025 年制性股
《激励划(草案)》 指
票激励划(草案)》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公司 2025 年制性股
《考核办法》 指
票激励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类制性股票,即满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
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获得公司发行的 A 股
制性股票 指
普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的本公司人
民币 A 股普股股票
拟参与本激励划的人员,包括本激励划涉及的
次授予激励对共 4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
激励对 指
干人员,不包括卓易信息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制人及其
偶、父母、子女
留激励对 指本激励 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
未确定但在本激励 划存续期 纳入本激励 划的
留激励对 指 激励对,应当在本激励划经股东大会审 后
12 个月内确定。 留激励对的确定标准参照次授
予的标准确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授予第二类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每一股第二类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 制性股票授予日 至激励对 获授的 制性股
有效期 指
票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不 48 个月
归属 指 激励对满获益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制性股
票由公司办理登至激励对个人券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激励对为获授第二类制性股票所满的获益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
指
文》 励信息披》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江苏卓易信
《公司章程》 指
息科技股份有公司章程》
中国监会 指 中国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 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 港特别行政区和澳特别行
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律、法规 指
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卓易信息技 份有 公司
2025 年 制性 激励划(案)
法律意
02F20250228-00001 号
致: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 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5 年制性股票激励划出具本法律意见。根据《公司法》《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查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应查
的文件和料,并就相关 向公司的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 与查。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
2.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循了勤勉尽和实信用
原则, 行了充分的核查 ,保本法律意见所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导性 或者 大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任。
3.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激励划有关的法律 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为本激励划公开披的法律文件, 其他材料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任。
4.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 的要求引用本
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本所承办律师有权且有任对引用后的相关内容行审和确。
5.本所承办律师已经审 了本所承办律师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的有关
文件和 料,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但对于会 、审、 产估等专业事,
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及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 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承办律师对些数据、结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示的保,且对于些内容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格。
6.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于有关政府 、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明文件、
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7.公司已保,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的全事实及材料,并且有关书材料及书 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大漏及导性 ,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8.本法律意见仅供为公司制定和实施本激励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的业务标准、 德规范和勤勉尽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划的主体格
(一)公司为依法立且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公司
公司系于 2013 年 8 月 26 日由江苏卓易信息科技有公司整体变更立的
股份有 公司。
经中国监会下发 监可[2019]2223 号 《关于同意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
份有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后上交所下发 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78 号 《关于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公司人民币普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知》,同意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券简称为 卓易信息 ,券代码为 625 。
(二)公司的合法存续状态
公 司 现 持 有 无 市 行 政 审 批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13202006 54651566 的《营业执照》。
住所:宜兴市新街街兴业 298 号
法定代表人:乾
经营期:2008 年 5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
注册本:人民币 12,114.2237 万元
经营范围: 可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经批准的目,经相关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目: 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技术交流、技术、技术推广;网络与信息安全件开发;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 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算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