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精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8 17:30:35
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徐妍薇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613
注册资本 13,555.1584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 5 号 1 幢 1#厂房西区二层 015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永旺西路中关村医疗器械园 2 期 35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 Eric Gang Hu(胡刚)
实际控制人 Eric Gang Hu(胡刚)、崔福斋、黄晚兰
联系人 仇志烨
联系电话 010-5633093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5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
1、尽职推荐工作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审阅。
情况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2023
年 4 月 12 日、2024 年 4 月 16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项目 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
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情况。除定期现场检查外,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寄送的对账单监
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500,816,913.05 元,投资于“奥精健康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矿
情况 化胶原/聚酯人工骨及胶原蛋白海绵研发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补充营运资金”、“引导骨再生骨修复膜/面团状仿生骨修复
材料/骨水泥改性用人工骨粉”和“针对美国市场的脊柱用、颅骨
用矿化胶原人工骨修复材料”。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
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41,750.00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 9,966.55 万元
(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大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的
股东大会情况 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
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2021-2024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持续督导期内,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
意见情况 核查意见 19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 7 次年度/半年度持
续督导跟踪报告。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重大信息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所有重大方面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存在政府补助等款项误打入打出专户、补流专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