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固特:德固特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21:12:59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5-032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月 6日
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 年 1 月 2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5 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72人调整为 71人,拟授予权益数量由 348.00万股调整为 347.00万股,即拟向 3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00.00万股,向 6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47.0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相符。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