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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肯能源: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20:41:31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5,860,000.00 元(含本数),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落实“双碳”目标要求,助力公司转型升级
2022 年 3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发布《“十四五”现代能
源体系规划》,强调现代能源产业进入创新升级期,围绕做好“双碳”工作,能源系统面临全新变革需要,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引领和战略支撑作用,全面提高能源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2022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六部门发布《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 2025 年,石化化工行业基本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结构布局合理、绿色安全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格局,高端产品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高水平自立自强迈出坚实步伐;并鼓励石化化工企业因地制宜、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绿氢”,推进炼化、煤化工与“绿电”、“绿氢”等产业耦合示范。作为国内领先的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公司积极顺应能源消费结构的清洁化、低碳化转型趋势。公司积极探索在油气行业的业务场景下与新能源相融合利用的业务机会,持续关注新能源技术在油气资源开采领域的应用机会,实现减碳降本,以更高效、更环保的方式进行能源开发。政府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行业政策,将为公司的发展带来重要机遇,有助于公司转型升级。
2、紧抓市场发展机遇,扩大一体化技术服务优势
根据中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发布的《2024 年国内外油气行业发展报告》,国
内 2024 年石油表观消费量约为 7.56 亿吨,同比增长 1.1%。2024 年,国内天然
气消费量 4,222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7.8%。受宏观经济稳中有进、气电装机快速增长等因素影响,预计天然气消费需求将延续较快增长。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油气资源开发综合服务商,是民营企业中为数不多的能够为客户提供钻井总承包、压裂、化工产品销售及配套的检测、维修等一揽子技术服务的油服企业。公司服务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四川页岩气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洛克石油(成都)有限公司等业主方,在川渝页岩气市场的钻井、压裂工程技术指标创造了多项国内纪录,是西南地区规模较大的民营油服企业。
公司全方位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强化了公司与客户合作的广度和深度,能发挥多种业务的协同效应,为客户降低开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原油产量。随着油气能源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一体化服务优势将进一步扩大。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全球能源需求将继续保持小幅增长,能源向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未来,中国油气行业将继续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同时也将不断加快绿色转型的步伐,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与行业趋势下,公司立足长远,确立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总体思路,全力推进“全球化、低碳化、数字化、精英化”战略。陈东先生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355,860,000.00 元(含本数),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战略实施,保障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2、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能够有效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经
营发展提供有力的营运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进一步保障公司主营业务良性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拓展公司融资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助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自首发上市后未进行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业务经营所得及银行借款,融资方式较为单一。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9.47%、68.16%、62.30%及 59.55%,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公司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助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55,860,000.00 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切实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开拓提供有力保障,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长陈东先生,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共 1 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东先生,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6.5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确定。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而调整本次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的,则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同时,公司将择机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报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没有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符合《证券法》
第九条第三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之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③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⑥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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