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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9:50:1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恒烁股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恒烁股份签订保荐协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恒烁股份业务情况,对恒烁股份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2024 年度恒烁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5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2024 年度恒烁股份在持续督导期间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未发生违法或违背承诺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4 年度,保荐机构督导恒烁股份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项承诺。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保荐机构督促恒烁股份依照相关规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保荐机构对恒烁股份的内控制度的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恒烁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8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公司的规范运行,针对识别出的非
与规则等。 财务报告一般性缺陷,公司已积极
整改,确保内控整体有效。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保荐机构督促恒烁股份严格执行信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其他相关文件。
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保荐机构对恒烁股份的信息披露文
10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4 年 8 月 27 日,因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部分财务信息不准
确,安徽证监局对恒烁股份及相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措施。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错进行了更正。除上述被出具警示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外,2024 年度,
正。 恒烁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事
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24 年度,恒烁股份及其控股股
12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的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2024 年度,经保荐机构核查,恒烁
13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股份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所报告的问题事项。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2024 年度,恒烁股份未发生相关情
14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况。
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查工作计划并与公司进行了事前沟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通以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现场检
量。 查结束后,保荐机构将检查结果及
时通知了公司。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4 年度,恒烁股份不存在需要专
16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
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基于前述开展的持续督导工作,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未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的风险事项如下: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099.89 万元,归属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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