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9:40:33
证券代码:301613 证券简称:新铝时代 公告编号:2025-027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7日(星期三)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江大道279号重庆铝器时代科
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峰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股份 52,382,0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2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32,31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9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 20,071,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4人,代表股份4,152,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2人,代表股份4,152,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3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67,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37,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2%;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66,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2%;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37,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4%;反对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0%;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4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0%;反对2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19,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56%;反对24,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6%;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56,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7%;反对19,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7,5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10%;反对19,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6%;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何峰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016,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5%;反对4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
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7,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
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8%;反对43,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7%;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就本议案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24,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反对4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4%;弃权14,0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95,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1%;反对43,6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弃权14,0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40,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11,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07%;反对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9%;弃权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34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112,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4%;反对2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1%;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耿佳祎、栾容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