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公告时间:2025-05-07 19:24:4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应
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经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夏俊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经全体与会独立董事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该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使公司具备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及满足市场、客户订单需求的生产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业务布局、发展战略的需要,并充分论证了公司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作出了详细说明,有利
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使公司具备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及满足市场、客户订单需求的生产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及拟采取填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等文件的要求。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以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并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俊 郭玉 陈楚云
202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