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瀚新材: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9:09:03
证券代码:603281 证券简称:江瀚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1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5 月 6 日,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基于以上情况,公司拟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就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宜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文本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江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系由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
公司系由荆州市江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 而设立的;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而设立的;公司在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914210007070225296。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理担任。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公司变更而设立,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 亿股,均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九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及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
持股比例如下: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 亿股、面额
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73,333,334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现有股东情况以证券 373,333,334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登记结算机构记载的为准。 股 373,333,334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