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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8:18:15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公告编号:2025-026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
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媒体披露的《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5-002)。近日,公司与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局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局集团公司)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局集团公司)分别签订了《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及《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双方
甲方: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同内容
(一)《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
1. 委托运输管理的内容
按照“专业管理、系统负责”的原则,公司委托北京局集团公司、济南局集团公司、上海局集团公司开展运输管理工作。委托运输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1)运输组织管理;(2)运输基础设施管理;(3)运输移动设备管理;(4)运输安全管理;(5)运输收入管理;(6)铁路用地管理;(7)统计管理;(8)卫生防疫管理;(9)运输关联业务管理;(10)其他内容。
2. 委托期限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3. 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和铁路运输清算
(1)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由双方按结算项目对应工作量和结算单价确定,据此每年对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签认。
(2)双方执行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规则有关规定,按照铁路运输收入清算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清算基础信息的收集、
确认工作。
(3)委托运输管理费用结算采用月度预付,季度(年度) 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上季度应付乙方委托运输费用月平均数,每 月在 25 日之前预付委托运输管理费用,季度(年度)根据双方 签认的结算数结算。
4. 委托运输费用标准
经双方协商确认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和结算单价 如下(不含税):
序号 费用项目 工作量单位 受托单位 2024 年度结算单价
(基数,万元,不含税)
北京局集团公司
1 动车组列车 千辆公里 济南局集团公司 0.1595
服务费 上海局集团公司
基础设施设备 北京局集团公司 270.5697
2 维护与车站旅 营业公里 济南局集团公司 224.0900
客服务费 上海局集团公司 261.8941
委托运输费用项目、工作量名称本合同期内不再变更。结算
单价以 2024 年度单价为基数,自 2025 年度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结
算单价(不含税)的基础上按照 5.355%增长执行。
5. 采取能源消耗激励约束机制。以 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实际发生的生产用水、用电、用气量作为新一轮合同能源 包干考核指标。
(二)《京沪高速铁路客站商业资产委托经营合同》
1. 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
(1)执行铁路行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落实
安全管理、服务质量、食品卫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责任,维护铁路企业形象,确保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确保委托经营相关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功能性。
(2)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互利共赢、和谐发展。对于委托经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的建议、意见,另一方均应当在收到建议、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答复。
(3)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根据投资范围享有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及处置权。受托方投资与公司资产不可区分的设施设备等资产前,双方应就投资资产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委托范围内运输关联业务招商情况、经营状况、收益分配、服务质量等进行沟通协调,并针对重大问题进行现场分析、现场办公,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运输关联业务的健康发展。
(5)双方均应服从铁路行业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行业规章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委托经营资产的正常运行,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整体效率效益。
(6)在未得到另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一方不得以广告形式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等。
2. 委托经营范围与期限
(1)委托经营范围: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北京南站、廊坊站、天津西站、天津南站、沧州西站、德州东站、济南西站、泰安站、
曲阜东站、滕州东站、枣庄站、徐州东站、宿州东站、蚌埠南站、定远站、滁州站、南京南站、镇江南站、丹阳北站、常州北站、无锡东站、苏州北站、昆山南站和上海虹桥站等 24 个客站商业资产(面积、墙体、空间及设施等)。
(2)委托经营期限为三年,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
3. 收益分配
(1)受托方应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收益分配金额按上一年受托方向公司实际支付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为基数,按每年 5.355%增幅比例确定。
(2)受托方按季度向公司支付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受托方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支付上个季度的客站商业资产使用费。资金结算按季度与双方签订的《京沪高速铁路委托运输管理合同》中的委托运输管理费实行轧差结算。
特此公告。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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