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辰股份: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7 18:16: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担任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2021年8月30日,中辰股份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保荐机构。2021年8月,中辰股份与长城证券签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承销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有关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城证券承继,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长城证券承继持续督导工作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长城证券作为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现将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 王军
保荐代表人 田勇,0755-83516222
保荐代表人 徐小明,0755-8351622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33
股票简称 中辰股份
注册资本 45,850.868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宜兴市宜兴环科园氿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杜南平
董事会秘书 谢圣伟
联系电话 0510-80710777,0510-80713366
传真号码 0510-870761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0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170万股,发行价格
为3.37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09,029,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6,997,151.89元(不含税)、审计及验资费用715,094.34元、律师费用566,037.74元等发行费用(合计含税金额51,551,716.9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7,477,283.03元。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到账,到位情况经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 并 于 同 日 出 具
XYZH(2021)NJAA2000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2021年8月30日,中辰股份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聘请长城证券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保荐机构。2021年8月,中辰股份与长城证券签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通证券未完成的有关中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城证券承继,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长城证券承继持续督导工作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并对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等事项;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中辰股份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中辰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勇 徐小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王军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