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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公司章程(2025年5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5-07 16:33:47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2〕328 号《关
于同意成立长沙中意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783561L。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9月 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787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6,600 万股,于1993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INVESTMENT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 447 号湖南投资
大厦 21楼
邮政编码:4100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9,215,811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运营总监、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
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拓主业、强营销、稳收入、降成本、增利润,重人才、提质量、控风险、严管理、保安全”三十字经营方针,务实稳健、创新图强,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实业、资本双轮驱动的综合型上市公司。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建
设并收费经营公路、桥梁及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业;投资经营酒店业、娱乐业(限由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广告业、政策允许的其他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
行 12,187万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64.87%。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9,215,811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国资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后实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因上述原因需要注销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等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纪委每届任期和公司党委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 1 名,党委副书记 2 名,
委员若干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公司党委支持
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设纪委书记 1 名(兼任监察专员),设副职、委员若干
名。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协助公司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设立党建工作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
配备党务专职人员,公司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建工作经费和企业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上级有关标准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部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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