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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8:58: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78 号”的注册批复,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科技”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999,987.92 元。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万集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因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东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贾奇
联系电话 010-68573828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52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9号院1号楼B座24层
2801室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中关村软件园12号楼万集空

法定代表人 100176
董事会秘书 刘明
联系电话 010-59766888
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证券上市时间 2021年12月6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7、持续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9、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
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奇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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