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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关于太龙股份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8:26:38

关于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2.公司提供的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文件中的陈述的事实和公司作出的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随其他文件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25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和公告了《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及其他有关
事项,并按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福建省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角江路吴宅园区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占龙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身份信息资料和签名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76,957,36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537%,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5.25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825,3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378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4 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29,543,88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29%,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3.5339%。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两名股东、监事和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意见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 29,401,388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77%;
反对 14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2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82,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7375%;反对 1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2504%;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该议案的关联方股东回避了议案的表决。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 29,449,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04%;
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65%;
弃权 6,8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31,0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01%;反对 8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6119%;弃权 6,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80%。
该议案的关联方股东回避了议案的表决。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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