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5-06 18: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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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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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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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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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核查意见
致: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智造”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领益智造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2024 年 12 月 7 日)前六个月
至本次交易之《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6 月 6 日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核查意见系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本核查意见出具
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本核查意见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领益智造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领益智造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本所律师同意领益智造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材料中引用或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核查意见的内容,但领益智造作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核查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具体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标的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公司本次重组首次作出决议日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
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
二、 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交易领益智造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账户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自营业务账户 141,416,008 141,632,733 637,397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3,227,200 3,191,141 45,300
融资融券专用业务账户 - - 8,3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国泰海通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本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
间的利益冲突。
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本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本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领益智造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账户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截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股) (股) 结余股数(股)
股权衍生品业务部 47,302,568 47,797,628 701,310
自营账户
融资融券专户 360,800 371,900 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广发证券作出说明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