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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8:19:42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或“公司/上市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4,324,48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87.16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5,531.7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055.4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 已于2021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投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规、规范性 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26 层
保荐代表人 樊长江、杨付
联系电话 0755-8168281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61
注册资本 17,728.00 万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 B 座 19 层、A
座 19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 B 座 19 层、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海波
实际控制人 李海波
联系人 李海波
联系电话 0755-2696930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3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3 月 3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 人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 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 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6、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 心技术以及业务状况;
7、每年对发行人开展1次的现场检查;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吴中华因个人原因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离开国投证券,不能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相应
职责,2021 年 8 月 11 日起由杨付接替吴中
华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1、2022 年 6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对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出具《关
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海
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深水海纳在编制
2021 年度业绩预告时,未充分考虑信用减
值损失、纳税调整、政府补助等事项,导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
2022 年 7 月 8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
部对安信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出具《关于对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18 号)。监管
函认定:深水海纳 2021 年度净利润同比下
降 50%以上,但未按规定在 2022 年 1 月底
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创

报告事项 说明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6.2.1 条、第 6.2.2 条的相关规
定。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
局对国投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出具《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3〕269 号)和《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李海波、肖吉成、秦琴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270 号)。监管措施认定:深水海
纳在坏账准备计提、收入成本核算、特许经
营权摊销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情况
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不符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此外,深水海纳在三会会议记录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资金管控
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2024 年 1 月 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公司管理部对国投证券保荐的深水海纳水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海纳)
出具《关于对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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