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8:13:4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成
证券简称 亿纬锂能
证券代码 300014.SZ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总数 2,045,721,497.00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 38 号
邮政编码 516006
网址 www.evebattery.com
电子信箱 ir@evebattery.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惠州亿纬锂能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17 号),同意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亿纬锂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2,970,611 股,发行价格为62.95 元/股,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6,403,745.85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3,596,254.15 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142,970,611.00 元,资本公积人民币 8,830,625,643.15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已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认股款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剩余款项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79 号)。
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对亿纬锂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部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3 年 7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 80 号),由于公司与关联方曲靖市德枋亿纬有限公司、常州市贝特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4 及 2023 年 5 月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
确认和披露,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
第 7.2.8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司出具监管函。
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董事会已要求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公司将持续加强关键人员对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及理解,完善识别机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牢固树立规范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除 2023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所涉事项外,持续督导期内亿纬锂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 邱斯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