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6 18:13:33
证券代码: 301097 证券简称:天益医疗 公告编号:2025-035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6 日 1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6 日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9:15 至 2025 年 5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莫枝北路 788 号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张重良先生(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产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12,856,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12,25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256,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25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6%。
(二)董监高、律师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02%;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2、《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02%;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本次年度股东会作了述职报告。
3、《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02%;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4、《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02%;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5、《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3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8%;
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7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3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8%;
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7%;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1,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73%;反对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1%;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7、《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4,1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402%;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916%。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842,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4%;
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弃权 1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2,6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5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82%;弃权 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6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以普通决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徐艺嘉、梅彦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