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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亚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5-06 16:32:4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负责南亚新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
序号 项目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保荐人已与公司签署了保荐协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2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
案。 交易所备案。
2024 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
3
展持续督导工作。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2024年,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2024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5 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项。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保荐人持续督促、指导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郑晓远的父亲郑海荣在
2023年8月2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
间存在将其持有的“南亚新材”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股 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违规成交股数 15,000股,违规交易
金额358,820.90元。除此之外,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符合相关法规要求,2024年,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8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求,2024年,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内控制度。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保 荐人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详见“二、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10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露审阅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详见“二、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11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郑晓远收到上海证券交易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所2024年6月下发的《关于对南亚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12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郑晓远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证科创公监函〔2024〕0020号),
纠正。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2024年7月下发的《关于对
郑晓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 ( 沪 证 监 决 〔 2024 〕 312
号),除此之外,公司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2024 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14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2024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
15 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2024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
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2024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16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
17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
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户存 储制度 及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二、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光大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公司2024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年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南亚新材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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