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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盛电气: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06 15:54:3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
导,持续督导期间自久盛电气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闫坤、张阳
联系电话 0755-8294 36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82.SZ
注册资本 226,309,174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 100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凤路 1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实际控制人 张建华
董事会秘书 金兴中
联系电话 0572-22281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10-27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5 号),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40,412,353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 15.48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5,583,224.44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17,490,490.37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8,092,734.0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959 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会计信息、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2021 年 11 月 27 日,久盛电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50,539,589.66 元。久盛电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40 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021 年 11 月 27 日,久盛电气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久盛电气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阶段,久盛电气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久盛电气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久盛电气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久盛电气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及监管要求,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且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久盛电气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
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坤 张阳
法定代表人:
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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