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5 15:32:17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25-020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银行签署合同,为公司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7 亿元。本次担保的具体金额如下: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远大)向民生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2.5 亿元。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远大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油化)分别向民生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不超过 2 亿元、1.5 亿元。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12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度
第五次会议、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12 月 28 日披露
于《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和《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在上述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二、对被担保方已经审议的担保预计额度等情况
单位:亿元
2025 年度已 本次担保前 本次使用 本次担保后 以前年度 本次担保后
被担保方 审议担保预计 2025 年度已 2025 年度 2025 年度可 担保余额 担保余额
额度 用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 用担保额度
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21.14 11.2 1 8.94 9.6 21.8
远大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19.22 9.3042 2.5 7.4158 0 11.8042
远大石油化学有限公司 20.3 5.7 3.5 11.1 5.1 14.3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远大物产成立于 1999 年 9 月 9 日,注册地点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榭
街道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1111 室,法定代表人为史迎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
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
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体育
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
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饲料原料销售;谷物销售;石油制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
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橡胶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纸浆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
务);肥料销售;化肥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
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远大物产注册资本为 9 亿元,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远大物产 2024 年度经审计实现销售收入 8,552,853 万元,利润总额 20,630
万元,净利润 11,180 万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642,266 万元,负债
总额 444,260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0,022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436,971 万
元),净资产 198,007 万元,或有事项 17,465 万元(远大物产为其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余额)。远大物产 2025 年 1 至 3 月实现销售收入 1,943,234 万元,利
润总额 4,759 万元,净利润 3,212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770,708
万元,负债总额 569,49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120,738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566,323 万元),净资产 201,214 万元,或有事项 18,619 万元(远大物产为其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
远大物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香港远大成立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注册地点为 SUITE A 6/F RITZ PLAZA
122 AUSTIN ROAD TSIMSHATSUI KL ,董事为许朝阳。经营范围:贸易,主营产品
包括塑料、橡胶、能源化工等大宗商品。香港远大注册资本为 1,100 万美元,远大物产持有其 100%股权。
香港远大 2024 年度经审计实现销售收入 287,260 万元,利润总额 3,551 万
元,净利润 3,551 万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72,813 万元,负债总额
55,601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55,601 万元),净资产
17,212 万元,无或有事项。香港远大 2025 年 1 至 3 月实现销售收入 78,880 万
元,利润总额-804 万元,净利润-804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资产总额 68,562
万元,负债总额 52,180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52,180
万元),净资产 16,382 万元,无或有事项。
香港远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远大油化成立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注册地点为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
路 515 号 12-1、12-2、12-3、12-4、12-5、12-6,法定代表人为蔡华杰。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机械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合成纤维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银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金属矿石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鲜蛋批发;肥料销售;新鲜
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远大油化注册资本为 1 亿元,远大物产持有其 70%股权,蔡华杰持有其 25%股权,孙祥飞持有其 5%股权。
远大油化 2024 年度经审计实现销售收入 3,064,659 万元,利润总额 10,933
万元,净利润 8,138 万元;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总额 89,270 万元,负债总
额 69,520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6,000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69,331 万元),
净资产 19,751 万元,无或有事项。远大油化 2025 年 1 至 3 月实现销售收入
694,400 万元,利润总额 4,591 万元,净利润 3,443 万元;2025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45,514 万元,负债总额 122,321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49,474 万
元,流动负债总额 122,155 万元),净资产 23,193 万元,无或有事项。
远大油化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期限
2.1 民生银行
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2 中信银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