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16:22:13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1 号
2025 年 4 月 30 日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www.tahota.com
中国 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24-33f, Tahota Center, No. 299 Longhe West Lane, Zhengxing Street,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TEL:86-28-86625656 传真|FAX:86-28-85256335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盟升电子)第 1 号
致: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盟升电子、公司、上市公
指 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司
《成都盟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计划(草案)》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指
性股票 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有效期 指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
归属 指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归属条件 指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
归属日 指
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现行有效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盟升电子实施本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声明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一致;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和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或公开披露。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76776935),住所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 350 号,法定代表人为刘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38.8568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 年 07 月 06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361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0 年 07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证券简称“盟升电子”,证券代码“688311”。
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公司出具
的 确 认 函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检 索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9048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