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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9 22:10:31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天元 TianYun
敬业 勤业 精业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427 号
致: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并查阅了公司在有关网站披露的如下信息:
(一)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召开本次股东会及审议议案的决议。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决议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会议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和起止日期与投票时间、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是否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下午 14:30 召开。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少华先生主持。
(四)会议议案与投票股东类别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审议《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6.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9.审议《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
(1)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2)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3)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八) ;
(4)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5)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六)会议表决方式
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股份的数量总和。
公司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会议网络投票系统
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
(八)会议投票时间
股东会召开当日,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4 月 29 日 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5 年 4 月 28 日 15:00—2025 年 4 月 29 日
15:00。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的股东委托的
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8,117,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1.46%。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股东会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由选举的 3 名监票人(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监票人和计票人的身份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行使、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会议的通知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其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 278 号武汉中海中心 19 层-20 层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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