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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清教)

公告时间:2025-04-29 21:23:53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4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任职期间,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治理作用。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
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委员,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任职期限与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三)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于清教,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学历。于清教先生为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高级策划师。1995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于清教先生任山东黄岛发电厂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室主任
助理;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空调事业部市场总监;
2006 年 4 月至今,任青岛海能企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 年 11 月至今,
任北京海能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 12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中
国电池工业协会理事长助理、新闻发言人;2017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稀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8 月至今,任中关村新型电池技术创新联盟秘书
长;2018 年 3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9 年 7 月至今,任河南惠强新能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北京海融惠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8 月至今,任四川
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任海融惠达(青岛)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24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四)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出席股东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于清教 9 9 8 0 0 否 2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并表决,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形;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 会,本人均出席参加。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独立 公正的原则,认真、谨慎的审阅所有议案,基于行业趋势的专业判断对公司经 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对报告期任期内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均发表明确意见并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出席了1次 会议,审慎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事项并提请 董事会审议;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1次会议,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履历、 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明确同意提名的审查意见并提请董事会审议。以上会 议均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会前,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前述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进行审查和审阅,
就会议拟审议议案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进行询问、沟通。本人对报告期任期内前述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本人积极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充分评估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作为独立董事,积极主动参加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召开的“审计委员沟通会”,就审计计划与安排、审计工作关注重点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基于本人对行业动态、海外布局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独立判断,督促审计工作关注重点,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同日,就公司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部汇报,本人积极关注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部署等情况,强调内部审计需对公司运营的关键环节切实发挥检查监督职责,持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董事会及管理层决策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所处行业研判、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审计机构聘用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与公司管理层交流沟通等形式,积极关注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发展建议。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职责,积极有效参与到公司事务中,利用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的机会以及平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现场考察等方式,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海外市场布局、技术创新、可转债情况、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
募投项目进展、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就公司面临挑战与应对策略、行业周期发展研判、资产债务结构优化、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固态电池等前沿技术研发等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主动出席参加审计委员会,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积极参与“审计委员沟通会”,听取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基于本人对行业动态、海外布局及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独立判断,督促审计工作关注重点;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及客户资源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对企业经营、财务、审计等工作提出前瞻性与实操性的建议。
(六)公司配合履职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能够协助本人履行职责,在董事会及其他会议召开前,详尽及时的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确保本人能够及时获悉公司决策落实进度和掌握公司运行动态,公司董事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均充分征求本人的意见。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本人工作,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形。
公司已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体系,为任职董事购买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确保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人在报告期任职期间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追认、新增及执行情况,主动了解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历史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重点审查和评估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及合法性。本人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有偿的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产生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对涉及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监督,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性、审计费用等,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审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本人就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就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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