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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4-29 20:54:33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程序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统筹部署、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研究讨论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批准。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按照如下标准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包括:(1)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5)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6)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7)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应制订上述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的印章。
第十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独
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党委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三日将董事长签署或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资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 按第十五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一并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前条所述书面提议或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凡需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应提前报送有关材料,以保证董事在会前对审议事项有充分的研究了解。董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送达所有董事。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拟议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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