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亿通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20:52:45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视事项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一)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八)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由于所任职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因工作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或相关人员;
(八) 公司收购人或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十)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十四)由于与上述(一)至(十三)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五)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流转管理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一)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事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档案由指定部门统一保存。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必须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于相关人员获取信息的第一时间及时进行登记,不得以建立内幕知情人管理档案的方式代替每次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职务、与公司的关系、证件号码、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具体内幕信息事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等。
第十六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二)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六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亿通科技300211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