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9 20:42:35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组成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
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监事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需要召开时;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或召集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监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