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工智:关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0:40:04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 工智 公告编号:2025-07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
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国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由于本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披露错误,所披露的核查意见系未签章的中间过程稿件,原核查意见中部分内容需要更正,更正内容具体如下。
一、更正前
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
(一)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已支付的收购款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关于江机民科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的回收风险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
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和 2022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
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司拟以现金 8.40亿元收购刘延中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机民科 7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及《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
司应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至交易对价总额的 70%,若逾期未支付,交易对
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根据《收购股权协议
书》的相关条款豁免交易对手方在收取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办理交割的责任,由公司继续支付交易对价至交易总额的 70%后,再办理工商变更事宜,并且公司已
于 2021 年 6 月至 8 月累计向交易对方支付 2.90 亿元,同时江机民科向公司拆入
2.90 亿元作为履约保证。2021 年 6-8 月,哈工智能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并对《收购股权协议书》的具体执行做出了重要调整,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直到《2022 年年度报告》及交易所问询函回复中,公司才披露了相关事项。针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已于 2023 年 9 月 23 日向哈工智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哈工智
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56 号)》。
虽然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而设定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可供探讨的备选方案,但履约保证金是影响交易后续推进的一项重要安排,公司一般应当通过保本理财、通知存款等安全性高、流动性强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使其继续服务于推进交易的目的。但公司未能合理关注和应对并购交易失败风险,并未对上述 2.90亿元单独提存,以致发生在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后,公司难以及时归还已支付收购款项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的问题。
本保荐机构敦促哈工智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做好资金筹划,及时归还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并充分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对归还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是,结合公司目前所面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流动性压力、退市风险、诉讼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利局面,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虽已终止但与交易对方的纠纷仍未得以解决等情形,本保荐机构认为,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在项目终止后退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事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对上述风险给予充分关注。
(四)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需关注事项
2、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的款项支付及暂时补流资金归还
本保荐机构提醒公司和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特殊事项的合规性风险,上述事项的性质和影响最终以监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4、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延期及结项问题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同意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此后,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案》。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项目用途
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公司 2025 年 1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
公告》中,公司对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披露如下:“目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已完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和质量要求,并已投入使用,公司正在对募投项目的相关结项资料进行梳理。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和临时补流事项的延期归还对项目结项有一定的影响。在此期间,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工程方进行了多轮深入沟通解冻募集资金账户的冻结事宜。经过协商,在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之后,将逐步解冻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便公司顺利完成结项工作。”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延期的议
案》,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结项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针对公司披露的上述延期情况,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和投资者关注如下情形:(1)公司 1.20 亿元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仍然处于逾期未归还状态,且如前所述是否能收回相关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2)公司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募集资金专户仍然处于冻结状态,并且公司 2025 年 3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子公
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披露了公司包括募集资金专户在内的新增多个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原因系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系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施工方,以下简称“上海宝冶”)申请的案件执行。针对上海宝冶与海宁我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后续相关方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宁我耀相关的银行账户;(3)近期公司发布公告称上市公司及上海分公司、海宁我耀(本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海
分公司因合同纠纷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保荐机构已多次敦促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将 1.2 亿元逾期未归还的暂时补流资金归还至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及时解决公司与上海宝冶及其他各方的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确保公司归还暂时补流募集资金时的安全性;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金额与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募投项目的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市公司 2024 年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保荐机构已在“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中进行了披露。
本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1)及时筹措资金归还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对外支付的募集资金至银行专户,对于节余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应经过审慎论证并履行必要的审议与核查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按照公司已披露的建设计划继续推进海宁研发中心项目的结项工作,在对该项目结项前,及时向本保荐机构提供与募投项目相关的包括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在内的各项支持性材料,以便厘清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支付范围,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结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做好资金规划,尽快妥善解决诉讼纠纷以解除募集资金专户的冻结状态。尤其是上市公司、部分子公司及分公司近期因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及时予以解决,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关注该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的影响,及时履行告知和公告义务;(4)及时将逾期未还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以及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已支付的募集资金和被强制划扣的募集资金归还至专户,同时充分关注募集资金专户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所归还的募集资金被冻结或划扣的风险;(5)如果因募集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募集资金使用受限或者被划扣,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充分必要的措施,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并确保募投项目的继续实施不受上述因素的不利影响。其中,对于哈工智能江机民科收购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被强制划扣的 6,130,234.70 元募集资金,公
司应当及时补足,不应因此而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或影响募集资金的安全;(6)对于公司近期公告所披露的自 2022 年以来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研发办公楼、研发车间及配套宿舍出租给瑞弗机电使用的事项,本保荐机构提示公司重点关注与募投项目用途相关的合规性风险,加强已建成部分的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按照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的必须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等必要程序。如涉及违规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履行必要的告知、公告义务。对于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相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及时与保荐机构保持沟通,确保相关操作和决策的合法合规性。(7)提醒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江苏证监局监管函的精神和要求,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类似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和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已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时进行整改并完善内控。同时,本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部控制、诉讼纠纷、退市风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事项,以及前述事项对募集资金和募投项目可能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谨慎开展投资活动。
二、更正后
六、保荐机构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风险事项的说明
(一)江机民科收购项目终止,已支付的收购款尚未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3、关于江机民科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的回收风险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
限公司 70%股权的公告》和 2022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签署现金收购吉林市
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司拟以现金 8.40亿元收购刘延中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江机民科 70%的股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及《现金收购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公
司应在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至交易对价总额的 70%,若逾期未支付,交易对
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公司已于 2021 年 8 月根据《收购股权协议
书》的相关条款豁免交易对手方在收取第二期交易对价之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