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0:29:42
证券代码:000876 证券简称:新希望 公告编号:2025-44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 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 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9 人,实际表决董事 9 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由董事以传真方式会签,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刊登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的《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完善总则、法定代表人、股份发行等规定;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完善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要求;明确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完善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等规定;以及调整“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等表述方面。但鉴于公司刚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平稳过渡,本次章程修订暂未涉及对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方面的调整。公司会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在 2026年 1 月 1 日前调整到位(《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第二条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510000000072738 第二条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000709151981F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45,777,226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25,940,237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6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加二。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002.00 万股,成立时向发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等 5 家公司,合计认购的
9 起人发行 10,002.00 万股。 股份数为 10,002.00 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002.00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45,777,22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525,940,237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对应注册资本比例为 1:1。 股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12 第二十二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5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
份总数的 25%;
16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 第四章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第三十四条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17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8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公司提供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