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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方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瑾

公告时间:2025-04-29 20:19:54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瑾
2024 年,我作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在 2024 年度的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 2024 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交流,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认真审议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24 年度我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
(一)独董简历
郭瑾,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生于 1985 年 4 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
和英语双学士,法律职业资格证;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7 月,先后任职于上海锦天城律
师事务所、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4 月,任职于浙江苏泊尔股
份有限公司;2011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2 月,任职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 2 月至 2022 年 9
月,先后任职于明达资产私募管理公司、瑞信致远私募管理公司;2022 年 10 月至今,历
任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总监、董事会秘书。2023 年 3 月 20 日至今,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的关联方(除因本人任职或兼职而构成关联方外)任职,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在法律方面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方面拥有深厚的经验。本人能够进行客观、独立的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等会议的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报告期末,公司共计召开 5 次股东大会、12 次董事会、2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5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应参加 亲 委 参加股 参加提名
独立董 董事会 自 托 缺 东大会 委员会次 参加审计委 薪酬与考核 参加独立董
事姓名 次数 出 出 席 次数 数 员会次数 委员会委员 事专门会
席 席
郭瑾 12 12 0 0 5 2 5 1 4
本人能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并能按时列席股东大会,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召开会议之前,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主动了解和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回复。本人认真审议每一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结合自己的行业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2024年度历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的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其他会议、交流活动等机会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考察,并通过电话、会谈、即时通信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等重大事项,听取管理层的汇报,共同分析公司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等信息,献计献策,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
的沟通交流,对公司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能及时汇报,充分保障了本人的知情权,征求并听取本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本人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2024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4 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的形式发表了明确同意
的独立意见,具体议案如下:
序号 会议届次 相关议案和事项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1 事第二次专门会议 《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事第三次专门会议
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3 事第四次专门会议 《关于终止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4 事第五次专门会议 《关于预计公司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沟通情况
报告期及任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内部审计工作汇报。与公司审计部就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专项审计等各类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现场交流,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成员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后多次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2024 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重点事项予以审核,
从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增强董事会的规范化运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在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所涉及的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表决,本人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对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为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针对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的个别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承诺今后如果需要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通过募集资金理财专户进行。上述详见公司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除上述情形外,2024 年度,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五)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情况。
(六)董监高的提名和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提名候选人资料做了认真的审阅,认为候选人不存在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同时,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条件,因此本人同意候选人的提名。
关于公司薪酬情况,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董事、监事的薪酬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现行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及当地物价水平,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依据了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目标而制定,有利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管理和经营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了《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2023 年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由于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部分业务订单收入确认的会计判断与前期业绩预告、业绩快报预测产生差异,导致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七)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资料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22 年实现增长,但净利润仍为负。
2024 年公司继续加大对存算业务进行投入,而且在海外电力、车联网领域和国内物联感知、云基础设施领域的大型项目方面均有投资计划,对运营资金的需求仍在增加,因此公司2023 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本人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九)公司和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承诺人能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
度报告及摘要、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临时公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披露了有关信息,确保所有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平等获得公司信息。
(十一)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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