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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电器:财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9:29:50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即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财务总监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公司财务总监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财务岗位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具体分工及职责范围,执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

第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以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第十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会计人员未经过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执行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规定,准确核算公司的经济业务。
第十二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者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财务秘密。
第十三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工作转岗、调动或者离职,须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
(二)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及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
(五)参与制订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融资方案,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
(六)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相关财务收支事项的审批;
(七)签署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文件;
(八)负责协调、沟通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管理层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九)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及财务管理,对公司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配置提出合理方案。实施财务控制,进行财务规划。
第十五条 财务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总监的指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组织进行会计核算;
(三)组织会计人员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四)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保证公司财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人员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必须符合《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
计年度;
(二)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公司正常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四)会计核算应当以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选择会计要素,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记账方法:借贷记账法;
(六)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
(七)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八)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且前后各项应当保
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九)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十二)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
第四章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审议程序、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会计估计变更,参照会计政策变更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要求、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决策权限,依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等制度执行。公司财务部根据股东会决议(如需)、董事会决议(如需)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等文件,以及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付款和报销制度、经济类单据审批权限等有关制度履行付款审批流程后,划出投资款项。
第二十七条 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等。
(二)公司各类应收款项,由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三)公司应加强对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应收款项,产生债权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应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防止或减少坏账损失。
(四)公司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并计提信用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第二十八条 存货管理
(一)公司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
(二)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三)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四)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
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公司存货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六)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或根据管理需要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且每年末必须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财务部参与监盘。
(七)财务部针对盘点结果,要生成盘点报告,报财务总监审查。对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应由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生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复核后,按公司经济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报财务部、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在确定上述存货盘点差异真实原因并经审批后,仓储部、财务部对应调整库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公司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设备。
(二)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并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管理
(一)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实际成本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软件、技术转让费、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等。
(二)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无形资产,购买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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