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和生态: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玉琴)
公告时间:2025-04-29 19:10:32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玉琴)
作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4 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要求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及时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情况,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玉琴,1965 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财务会计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注册会计师。本人自 1988 年 8 月至 1992 年 1 月任国家物价局价格检查司央企
处主任科员;1992 年 2 月至 1999 年 8 月就职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部,
曾任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部门经理;1999 年 8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中粮酒业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 8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财务
负责人。本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退休。
2024 年 6 月,本人因个人及家庭原因请求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及董事会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生效后,本人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辞职后,公司及时选举了新的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本人辞职未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也未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因此,本人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及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 3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
股东大会,除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因
个人原因未能出席外,本人按时出席了其他相关会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各届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名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数 次未亲自参 大会的次
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数
李玉琴 3 2 2 0 1 否 1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同时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委员。2024 年度在职期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共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3 次,作为委员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1 次。各专门委员会运转通畅,本人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均顺利通过专门委员会审议,为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专门委员会类别 成员姓名
审计委员会 李玉琴(主任委员)、章友、张熠君
提名委员会 章友(主任委员)、李玉琴、张慧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章友(主任委员)、李玉琴、张慧鹏
2024 年,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公司调研及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本人通过多次现场考察及参与会议讨论,了解公司的运营及财务状况。一方面,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听取公司对重大事项进展、重大决议执行落实情况的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另一方面,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真实、全面掌握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情况。除了查阅公司生产经营资料,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还与年审会计师召开年度审计工作会议,围绕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事项,结合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研究讨论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初稿。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2024 年 1 月至 4 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参加了公司 2024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会议,分别就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事前、事中及审后沟通,本人高度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积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投资者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答疑解惑,切实做好投资者关系维护。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通过多元化沟通渠道,及时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积极回应本人关切的问题,为独立董事决策提供详实依据。同时,公司管理层认真落实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全力支持本人履职,确保独立董事工作顺利开展。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 年度在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关联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未发现公司存在达到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4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4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在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未发现涉及对关联方进行财务资助、担保导致可能涉及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发生上述相关事项导致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本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审核。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3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的使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向广大投资者披露详细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4年度在职期间,本人督促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真实性进行了持续的监督和审查。
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相关定期报告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2024年出具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建设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同意聘任郎翠霞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本人认真审阅了拟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等资料,认为拟聘任人员符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胜任其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对上述聘任事项无异议。
(八)资产减值计提准备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2023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事项,已经公司审计机构审计,计提的标准及金额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财务制度,真实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九)利润分配事项
由于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为负,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回购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