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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港: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骆仲泱离任)

公告时间:2025-04-29 16:16:04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已于2024年2月7日任期届满离任。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骆仲泱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本人现将2024年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骆仲泱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热物理系,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大学教授。曾任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院院长、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浙江省科协常委、公司独立董事。现任煤炭分级转化清洁发电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可持续能源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育部能源动力学科教指委副主任、中国工程热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能源研究会理事长。全国模范教师,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973首席科学家。获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政府特殊津贴、第四届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浙江省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多项个人荣誉奖。担任《Frontiers inEnergy Research》主编和《Applied Energy》、《Fuel Processing Technology》等20个国内外期刊编委。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本人不曾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未曾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均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0次,股东大会3次。任职期间,本人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大
独立董事 会情况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大
数 次数 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会的次数
骆仲泱 1 1 0 0 否 1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均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负责人保持沟通,并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报告期内,本人均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不存在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专门委员会类别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本年应参加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提名委员会 3 2 2 0
战略委员会 3 1 1 0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出席会议,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本人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别职权的情形。
(四)现场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同时,本人通过电话、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及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秘等管理层人员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外部
环境、关注公司舆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提出专业意见。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与中小投资者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市场机构、媒体和社会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了充分沟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任职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本人对公司财务报告、定期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能够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均不存在重大缺陷,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未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也未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职期间,本人对拟聘任的财务总监进行任职资格的审查,就其任职情况、惩戒情况、基本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本人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等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认为相关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任职期间,本人审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以及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考核的规定执行。
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忠实勤勉、恪尽职守,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公司在本人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衷心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的领导下,稳健经营,再创辉煌。
特此报告。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骆仲泱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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