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联众: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2:27:08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
2025 年 4 月
2024 年年度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意见类型 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签署日期 2025 年 04 月 27 日
审计机构名称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报告文号 德皓审字[2025]00001349 号
注册会计师姓名 蔡斌、冯珺
审计报告正文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联众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易联众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二)/2.未决诉讼或仲裁形成的或有事项及其财务影响”、“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所述,易联众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曦及易联众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2024 年 5 月 8 日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的核心行为之一,即张曦在未经内部审批流程及相关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以易联众公司名义作为借款人之一与债权人高彩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违规共同借
款事项”),导致易联众公司被诉,诉讼金额 5,000 万元及利息。2024 年 3 月,一审判决易联众公司对共同借款承担连带
偿还责任。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易联众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于该诉讼事项需履行偿还或代偿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
6,045.45 万元(含利息)。
截至审计报告日,鉴于易联众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且违规共同借款事项诉讼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相关监管调查结论及司法判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准确评估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部分所描述的事项外,我们确定下列事项是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收入确认
2.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一)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三十二)收入”和“附注五/注释 37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24 年度,易
联众公司营业收入为 55,841.31 万元。由于营业收入系易联众公司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存在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对于这一关键审计事项所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包括:
(1)了解、评估和测试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结合易联众公司业务模式、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相关履约义务,评价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以抽样方式选取重要项目,检查销售合同、签收单、正式上线报告或初验报告等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对于技术服务收入,依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合同金额等关键条款重新计算;
(4)对营业收入按月度、产品、客户等执行分析性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5)结合应收账款,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金额、项目进度、交易金额、回款情况、期末余额等;
(6)对资产负债表前后确认的营业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营业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7)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在收入确认中的相关判断是合理的。
(二)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四)应收账款和(十七)合同资产”及“附注五/注释 4 应收账款和注释 8
合同资产”。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易联众公司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包含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合同资产)期末余
额分别为 32,834.78 万元、3,192.86 万元,减值准备分别为 14,268.76 万元、887.53 万元,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的净额合
计占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 21.87%。
管理层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需要基于预计未来可获取的现金流量,评估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的可回收性。由于涉及管理层的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且易联众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重大,其可回收性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1)了解、评估和测试合同资产及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对应收账款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相关考虑和客观证据,评价管理层是否恰当识别各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
(3)对于以单项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获取并检查管理层对预期收取现金流量的预测,评价在预测中使用的关键假设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并与获取的外部证据进行核对;
(4)对于以组合为基础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5)执行函证及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检查程序,评价管理层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合理性;
(6)检查与应收账款减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基于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管理层在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中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可接受的、管理层在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中的相关判断及估计是合理的。
四、其他信息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 2024 年度报告中涵盖的信息,但不包括财务报表
和我们的审计报告。
我们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也不对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不一致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报。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确定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我们必须报告该事实。如上述“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我们无法就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与该等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重大错报。
五、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易联众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易联众公司管理层负责评估易联众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易联众公司、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易联众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六、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易联众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易联众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易联众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我们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蔡斌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