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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强装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01:50:54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4 月 27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且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如在其他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除应当符合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之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九) 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十) 其他《公司章程》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一)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二) 董事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资料,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做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全部由独立董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
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
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及履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以下职权:
(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 依法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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