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1:27:23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书、财务总监。 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任何单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2 名,发起人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 2 名,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 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式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和出资时间详见下表所列示: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0 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0万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 全部为普通股。
构为:普通股 24,000 万股,其中发行
前股东持有 18,0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资助。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