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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00:18:06

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5-019
债券代码:123242 债券简称:赛龙转债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同次同类
认购的同次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别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面值为 1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票面面值为
元。 1 元。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78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7,78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为 25,705,792 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为 25,705,792 股,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 …
以上各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除外。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情形的除外。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权性质的证券。 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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