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态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8 22:27:5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三态股份 指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三态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次作废 指 三态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或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三态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案)》 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三态股份的委托,就三态股份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态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态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态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态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4 年 4 月 10 日至 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
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
披露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七)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 552.5048 万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鉴于本激励计划中有 29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作废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60.7226 万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作为第一个归属期,以公司 2023 年
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Am)为 30.00%,而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实际为 2.97%,未达标。鉴于本激励计划 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业务完成度低于 85%,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0。因此,公司董事会作废限制性股票 391.7822万股。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本次作废原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285.0445 万股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85.0445 万股应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前明确激励对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由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未在上述期间内
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陈家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黄闻宇
年 月 日